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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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羽诚服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羽诚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支付货款166460.80元及利息(以166460.8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项佛山市羽诚服装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30元,由被告佛山市羽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