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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5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罚息以25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应扣减已偿还款项435万元);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859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53.42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6553.42元,由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