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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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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5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罚息以25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应扣减已偿还款项435万元);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859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53.42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6553.42元,由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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