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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浙10执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通过本院递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