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吉龙鼎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吉龙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77485元,并支付以2774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薛**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岛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