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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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佛冈给力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南京金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把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作为争议标的属于将“争议标的”与“诉讼请求”混同。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争议标的为上诉人南京金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即对本案具备管辖权的是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佛冈给力机械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已付货款575000元及利息。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受损方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约定管辖。现被上诉人认为已付货款575000元给上诉人,但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令被上诉人受到损失,被上诉人根据协议管辖约定向其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