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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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惠州惠东国际新城支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9809758.63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