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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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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录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2022-02-24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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