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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鲁1423执恢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