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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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 佳木斯市前进区枫桥黄烟白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枫桥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共计18265元(其中黄烟12000元、烟纸2160元、拍照费用285元、清掏费400元、住宿420元、衣物清洗费500元、误工费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被告华电热电厂工作人员在原告所在居民楼维修供热管路,将供热水排入楼外下水沉井,当时商店经营者刘玉鑫和邻居发现室内有粪便、污水从原告商店中的下水口和厕所倒灌入室内,到被告施工处告知情况,工作人员未理睬继续排水作业,致使店内的黄烟、衣物等受到严重浸泡。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电热电厂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对原告的损失按照 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和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对营业执照、照片、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枫桥商店的经营者刘玉鑫租住在佳木斯市前进区地下房屋经营黄烟、散装食品等零售。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华电热电厂的工作人员在原告所在居民楼附近维修16号楼和17号楼之间的供热管井,发现井内有积水,被告工作人员将井内积水抽出排放到18号楼下水井内,排放水量过大,致使下水井中粪便、污水从原告商店内下水口和厕所倒灌入原告商店内,店中存放的黄烟、烟纸、衣物等受到严重浸泡。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财产损失。本案被告华电热电厂的工作人员在维修供热管井,将供热管井内的积水抽出排入该小区下水井进行排水作业前,未对下水管道排水能力进行预判,而直接进行排水作业,其排水量超出下水管道的排水能力,导致下水管道内的污水形成倒灌涌入原告店内,致使店内商品被污水浸泡,给原告财产造成了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黄烟损失12000元、烟纸损失2160元,虽未能提交购买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但其提交的进货清单收据能够证实商品来源及价格的真实性,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清洗照片费用285元、外雇清掏工人工费400元、住、住宿费420元提交了相应的票据,被告表示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衣物清洗费500元,虽然未能提交相应的票据,但结合现场照片,可以认定衣物损失的客观事实,故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原告主张5天误工损失2500元,可以参照2020年黑龙江省批发零售业每日165元计算5天,共计825元。综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163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木斯市前进区枫桥黄烟白酒店经济损失16390元; 二、驳回原告佳木斯市前进区枫桥黄烟白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