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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浙江天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