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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广裕物流有限公司
广深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平达物流有限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宁分所
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广裕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支付铁路运费17782703.80元;

二、被告浙江广裕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欠付铁路运费17782703.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深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平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广裕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9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6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广裕物流有限公司、广深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平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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