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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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 山东中汽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孙**、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息54449.54元及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孙**名下猎豹CS9(车牌号为鲁P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山东中汽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被告孙**、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