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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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德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9月23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125576.9元,2021年9月24日及之后的利息和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97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3000元; 三、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德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芜湖德祥006”轮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以上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在“芜湖德祥006”轮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芜湖德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汪**就以上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743元,由被告***、被告葛**、被告芜湖德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