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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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辽沈线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987354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及LPR标准分段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沈阳市铁西区 山鑫五金建材经销处为货物买卖关系,山鑫五金欠原告货款2037354元。2017年1月22日,原告与其签订协议,其以位于于 房屋作价105万元、位于苏家屯区×京 南街轻飏小筑小区的房屋作价987354元顶账给原告。2017年6 月12日,原告、山鑫五金、被告联合房地产公司签订《三方协 议》,约定山鑫五金以联合房地产开发的轻飏小筑小区的4套房 产顶账给原告,顶账房产相关手续由联合房地产负责办理。协 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取得了于洪区××街×号××××××室的产权。 但是,山鑫五金、联合房地产在签订《三方协议》后没将顶账 房产交付原告,也没有办理顶账房产手续。原告多次催要货款 或房产,山鑫五金和联合房地产均不予给付,且告知原告顶账 房无法交付和办理产权。至起诉之日原告未取得轻飏小筑小区 的4套房屋产权,即987354元货款未受偿。现诉至法院,恳请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 被告高敬尧辩称:我方不应向原告给付货款,三方已签订三 方协议,约定如有后续纠纷与我方无关,过往合同与相关经济债 务全部终止,原告不得向我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合作终止。该 协议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于债务更新,我方与原告的原债 务已由联合房地产公司承继,故不应再向原告支付货款。 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沈阳市铁西区山鑫五金建材经销处于2019年7 月2日注销,被告高敬尧为其经营者。2015年6月至9月期间,山 鑫五金经销处向原告采购各种规格型号的线缆合计价款2187354元,仅支付15万元,尚有2037354元拖欠未付。2017年1 月22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山鑫五金经销处所欠货款不用 现金偿还,其以两处房产抵顶。位于于洪区××街×号××××××室 抵顶价款105万元,位于苏家屯区南京×街××××小区的住宅 房屋,以每平方米3000元价格抵顶价款987354元,两处房产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