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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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省万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省万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劳务费34,3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9.5元,由被告辽宁省万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