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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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内容存在如下问题。上诉人就运费向被上诉人主张支付的款项数额为23093397.66元,一审法院判决运费给付金额为23,883,397.66元,已超过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考虑被上诉人对此存在异议且并未上诉,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根据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下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123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937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裁判日期 | 2022-02-21 |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