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威诺敦医疗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威诺敦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威诺敦医疗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西威诺敦医疗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程**、贺**负担600元。 如义务人不按时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法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