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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市通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57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3元,由申请人临沂市通达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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