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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明县起源商砼有限公司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国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东明县起源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328002.5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明县起源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4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东明县起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2390元,被告江苏国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7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