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保险代偿款74778.2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其所有的浙J×××××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