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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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 江苏玲珑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鑫霖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蝉蚨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济南蝉蚨经贸有限公司对江苏玲珑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武汉鑫霖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江苏玲珑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武汉鑫霖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江苏玲珑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武汉鑫霖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江苏玲珑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武汉鑫霖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蝉蚨经贸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江苏玲珑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伊普润滑油有限公司、武汉鑫霖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