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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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沐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租金14280元; 二、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违约金4284元; 三、驳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林*负担25元(多预交的4881元予以退回),由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6.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