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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佳新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宗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363483.34元; 二、被告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363483.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88万元; 四、被告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违约金88000元; 五、被告山东泰宗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临沂佳新包装有限公司、钱**、于*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54元,减半收取16427元,由被告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宗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临沂佳新包装有限公司、钱**、于*负担13559元,由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68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宗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海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临沂佳新包装有限公司、钱**、于*负担4127元,由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