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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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凯莱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82民初671号 原告:上海凯莱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6898号1幢。社会统一代码:91310000550054310L 法定代表人:王志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洪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经济开发区科研北街1号甲。社会统一代码:91211200699423241C 法定代表人:霍拉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凯莱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无正当事由拒不缴纳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伟学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薛立春 书记员徐冰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