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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凯祥烟花出口厂 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甘**、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83017.5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21年2月4日止的利息、罚息为4211955.12元;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483017.52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黎**、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黄**、吴**、黄*对上述甘**、李**应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7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7765元,由甘**、李**、张**、黎**、何**、浏阳市凯祥烟花出口厂、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黄**、吴**、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