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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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截至2021年12月15日的剩余借款本金1,921.86元; 二、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5‰计算);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