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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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424.4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048元,由原告***负担18元,被告***、***负担5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