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阳宏岳金骁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宏岳金骁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宏岳金骁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93元,减半收取17,796元,由原告东阳宏岳金骁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