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裕昌不锈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麻**、河南裕昌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麻**、河南裕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互为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420元,由被告麻**、河南裕昌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