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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力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信阳颐和非织布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越苒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华由船舶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华由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信阳颐和非织布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68,555.51元;

二、被告上海越苒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信阳颐和非织布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68,555.51元;

三、被告赵**在被告上海越苒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对原告信阳颐和非织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对原告信阳颐和非织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华由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越苒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赵**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206.90元,由原告信阳颐和非织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6.83元,被告上海华由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280.53元,被告上海越苒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和被告赵**共同负担人民币4,28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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