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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2民初419号

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智。

被告: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峰。

被告: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济宁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

本案按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韦雪冰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媛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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