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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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秋辰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秋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3448.12元,并以713448.1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四川秋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付货款的资金占用费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秋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秋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6元,减半收取计5753元,由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负担5625元,原告四川秋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