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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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 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习水县龙宝煤矿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华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海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习水县龙宝煤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与习水县龙宝煤矿、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1.由被执行人习水县龙宝煤矿、***、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150万元,2016年1月至6月,每月支付1388166.67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违约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七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第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称,目前煤矿经营困难,负债量巨大,暂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待煤矿大规模复产后,分期逐步履行。第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经不动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房产,分别为:1.位于3.保全过程中查封案外人赵霜、赵雪、赵端妮、罗定宇位于。上述房产,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的另案(2018黔03执恢38号案件)进行处置。第四,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经调查,被执行人贵州绿洲红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习水县龙宝煤矿负债巨大。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希望本院尽快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同时敦促被执行人尽快还款。 另,本院已作出(2018)黔03执恢38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申请执行金额累加在(2018)黔03执恢38号案件中予以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分期履行事项,分多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均相同,本院处置的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也一致。鉴于本院(2018)黔03执恢38号案件正在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可以通过(2018)黔03执恢38号案件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敬贤 书记员吴枫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