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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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6月3日起以26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金26880元; 四、上述第一项第三项支付款项相互品迭后,剩余款项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336元,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