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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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执异5号 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2047P。 负责人:张辛。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美海,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20078979。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洁,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5。 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青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对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账户52×××13内的存款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称,请求解除对账户52×××13的冻结措施。主要事实及理由为:该账户的存款是其向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融资款,账户性质属于封闭贷款结算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交了《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资金封闭管理协议》、银行存款明细账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所提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理由主要是,第一、《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签订时不可能存在封闭贷款账户,因为《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废止。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因《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废止而失去存在的基础,不能再适用。第三、涉案账户资金不是封闭贷款资金。第四、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院查明,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2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的以下协议:一、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037801.99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黔02执5号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根据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以(2019)黔02执保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2×××13内的存款。2020年1月13日因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存款14482269.84元,本院2020年1月14日对账户52×××13内的存款人民币以42594277.9元为限作冻结处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不服,提出异议。 另查明,2017年2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与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资产收益权为本合同所述之77028.41万元的土地使用权【黔(2016)六枝特区不动产权第0000023】资产(包括该资产于本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派生资产)的全部收益。……第二条……2.2合同项下资产的资产收益权购买价款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肆亿元整。2.3甲方应当于理财计划成立当日将本合同项下资产的资产收益权购买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52×××1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资产收益转让价款后,……本合同下乙方应将资金用于牛场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同日,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乙方)、六盘水市扶贫开发局(丙方)、贵州凉都产业投资管理公司(丁方)签订了《封闭资金管理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甲方已知悉并承诺遵守乙方对融资资金封闭管理的全部规定,同意将上述协议约定的项目(即:牛场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相关融资资金纳入乙方封闭管理……。第四条约定,甲方在融资资金到账前,须在乙方开立专用于融资资金支用的结算账户:52×××13。从账户52×××13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存款明细账来看,该账户的资金来源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20日的特种转账4亿元及每一阶段的利息,支出主要是支付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账户52×××13系2017年3月10日开户,账户性质为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所冻结的账户52×××13中的款项来源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20日的特种转账,资金封闭管理,实行封闭运行,款项专项用于支付牛场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工程款,不能挪作他用,更不应用以支付被执行人其他与此项目无关之债务。故对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账户52×××13的冻结。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韩德刚 审判员 马功云 审判员 尹学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兆惠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