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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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丰县双墩镇恒通铝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长丰县双墩镇恒通铝材经营部货款30,80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8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丰县双墩镇恒通铝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为49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