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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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 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被告张**一次性支付原告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钢材款6322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2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2元,由被告张**、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由原告休宁县马山金属建材店负担1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