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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新田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赔偿原告唐**医疗费13,858元,残疾赔偿金15,000元,共计28,858元;

二、由被告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唐**损失费16,703.22元;

三、由被告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唐**损失费64,829.22元;

四、驳回原告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计604.5元,由原告唐**负担120元,由被告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2.5元,由被告郑**负担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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