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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阳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广西阳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合同价款3495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未付合同价款利息损失(以原告开具发票总额34951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为止)。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原告与被告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资源采购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独享光纤带宽,126保底40G上限,2个机柜和64个IP地址,其中,带宽单价56400元/G/年,36保底,月95计费,超保底费用为4700元/G/月。每个万兆口免费赠送0个机柜,超出45600元/个/年。每个万兆口免费赠送96个IPV4,超出100个/个/年。合同期限: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付款方式:按照自然月进行计费,每月费用为65353.6+X元(为超保底带宽使用费),原告应于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向被告提供对账明细清单,经被告确认无误后90天内支付该笔费用,支付前被告需收到原告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发票,因原告不提供发票而导致被告欠费的,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每月一日零时到当月末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结算周期。即每月末日二十四时为当月的结算周期截止时点,如当月实际使用天数不足整月的,将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折算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被告欲解除本协议,被告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后即可终止协议,被告应在协议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把应结款项及押金支付给原告,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结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毕。被告应依照合同向原告支付各项IDC业务使用费用,如有逾期,被告应某向原告补缴所欠费用,若被告逾期超过60日仍未足额支付所欠各项费用,则原告在提前7天书面通知被告后有权暂停IDC服务,并且原告有权单方项解除合同。

被告租用原告资源2019年11月-2020年2月账单费用合计费用为:197130元,2020年3月19日被告邮件回复确认;被告租用原告资源2020年3月费用为:17900元,2020年4月2日被告邮件回复确认;被告租用原告资源2020年4月费用为:17900元,2020年5月11日被告邮件回复确认;被告租用原告资源2020年5月费用为:39990元,2020年6月8日被告邮件回复确认;被告租用原告资源2020年6月费用为:32940元,2020年7月6日被告邮件回复确认;被告租用原告资源2020年7月费用为:43656元,2020年8月7日被告邮件回复确认。2019年11月-2020年7月,合计未支付款项为:349516元。

2020年3月20日,原告开具了对应2019年11月-2020年2月费用金额的发票;2020年5月12日,原告开具了对应2020年3月-4月费用金额的发票:2020年6月8日,原告开具了对应2020年5月费用金额的发票;2020年7月24日,原告开具了对应2020年6月费用金额的发票;2020年8月7日,原告开具了对应2020年7月费用金额的发票。

2020年7月17日,因被告拖欠费用且迟迟未缴纳,原告依约发送《断网通知书》终止向被告提供IDC业务。

2020年以来,原告多次督促被告付款,但迄今被告迟迟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拒绝支付2019年11月-2020年7月业务使用费用,已造成合同违约,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补充称:原告在2020年3月20日向被告开具了2019年11月到2020年2月的发票,并当天通过顺丰快递寄出,对方的收件地址是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中心XX座XX,收件方程娜。原告在2020年5月12日开具了2020年3月到4月的发票,2020年6月8号开具了2020年5月份的发票,在6月8号寄出了3月、4月、5月的发票。2020年7月24日原告开具了6月份的发票并于当天寄出,2020年8月7日开具了7月份的发票并于当天寄出,收件地址与前述一致。

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鉴于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系争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一系列法律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资源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在之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且原告还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始终未支付欠款,显有过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阳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款项349516元;

二、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西阳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495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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