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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建三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站租赁费70889元。

二、被告中建三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租赁站迟延付款利息13468.91元(70889元×4.75﹪×4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4.48元(原告租赁站已预交不退),由被告中建三建承担。被告中建三建应承担的诉讼费,可连同欠付的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租赁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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