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三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站租赁费70889元。 二、被告中建三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租赁站迟延付款利息13468.91元(70889元×4.75﹪×4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4.48元(原告租赁站已预交不退),由被告中建三建承担。被告中建三建应承担的诉讼费,可连同欠付的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租赁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