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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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沟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7日为104356.19元,其余罚息自2021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1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及复利总额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所计金额)。 二、被告彭**、王**、彭**对被告冯**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被告冯**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3元,由被告冯**、彭**、王**、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66元。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