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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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欧氏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欧氏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在对福建欧氏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欧**在上述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计36700元,由谢**负担1777元,欧氏公司负担34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