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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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 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亚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72,262.67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2,272,262.6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手续费45.4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合法连续背书获得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于案外人润泰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未果,案外人即向原告发起追索后,原告支付了相应票据款。被告系票据出票人及原告前手,原告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因被告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