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乾坤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4,577元,并以104,5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支付利息。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鑫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乾坤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