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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益佳益国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益佳益国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益佳益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益佳益国商贸有限公司、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209361号“国窖”商标、第1719161号“國窖”商标、第3287443号“國窖1573”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二、北京益佳益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益佳益国商贸有限公司、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 000元;

三、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北京益佳益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益佳益国商贸有限公司、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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