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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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以《西宁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398731)为依据,向原告任**提供案涉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夏都路2号14号楼1单元141室不动产的销售发票。 二、被告青海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任**将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夏都路2号14号楼1单元141室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办理登记至原告任**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青海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任**已预交,被告青海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