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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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澄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兴澄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交付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 二、被告贵州兴澄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贵州兴澄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201818.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00元,由被告贵州兴澄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