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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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47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4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为:王**、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差额补足资金,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差额补足资金。 王**、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支付的差额补足资金之和不超过19195890.41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47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为:王**、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支付的差额补足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对2020年10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部分承担还款责任),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 五、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47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王**、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31元,公告费140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47131元,由王**、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75元,由两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