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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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