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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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7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六项,即维持:一、解除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凤冈有机食品城综合市场未施工或未完成施工的门窗、防水、屋面砖、室外栏杆等剩余工程款合同内容(金额800000元);三、由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铜价和铝价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损失补偿款100000元;四、由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工协议》约定的停工损失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五、由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复工协议》约定的停工损失4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六、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的风冈有机食品城综合市场1号、2号、3号楼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对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价款在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108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7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七项,即撤销:二、由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8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3月1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工程款108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七、驳回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上诉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8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该款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4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7920元,被上诉人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324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2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00元,由上诉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9560元,被上诉人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